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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管手握职权大肆索贿 上任仅两年敛财数十万

发布作者:上海市松江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8-09-20

  • “想要维持代理权、开发新客户就得付出一笔不小的代价”,松江区某材料公司部门主管凭借着自己手中的一点小权力就“划地称王”立下了此“规矩”。他利用职务之便,以取消代理权、抬高货价等方式向多家代理商索贿,直至一封匿名举报信寄达所属公司,其丑行才被公之于众。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审查。

    20185月,材料公司员工代表向公安报警称部门主管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向代理商索贿数万元,同时出具了一封匿名举报信。信里反映:“张某频频伸手要钱,令经销商苦不堪言,甚至无法生存……

    2016年张某出任材料公司部门主管,刚上任没多久,他就“烧起了三把火”,主动联系老经销商杨某想要谈谈合作事宜。张某“直言不讳”在电话里提出要平分杨某的利润,并“提醒”若不答应他的要求,就会采取一些措施。

    杨某知道部门主管掌握进货价、客户分配等权力,不敢怠慢,只能同意利润对半分成。但即使远在外地的杨某“乖乖听话”上缴了6次利润,张某还是采取了措施,擅自将杨某自己挖掘的多个客户调配给了其他经销商。

    此外,面对本地的经销商,张某则亲自前去“洽谈”,依然以手中的职权相威胁迫使经销商妥协。平时他对经销商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但一旦想要“收租”他就会直接来到经销商的办公室里“坐坐”。“张某一来便是要钱”,这已经是经销商眼中的“铁律”,有的经销商只敢怒不敢言,拱手将一半利润交于张某,有的经销商则拒绝向其“进贡”。对于不听话的经销商,张某公报私仇,直接将进货价格上调1元,挤压其生存空间。

    除了上述被索取钱款的几家经销商外,为了获得较低的进货价格以及保留自行开发客户的权力,也存在主动向张某“投诚”的经销商。在北京就有一家经销商主动提出与张某平分公司利润,在张某未参与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该经销商通过转账方式先后给予他数十万元钱款。

    经查,张某利用职权以取消代理权、抬高货价等方式威胁经销商索取钱款,另非法收受经销商钱款数十万元,其行为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其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就形式而言,收受贿赂有直接收取,也有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本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本罪,如同时具有两种方式应以一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