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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电鱼违法?仍用高压电网在水中进行扫荡式捕捞

发布作者:上海市松江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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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某甲、韩某乙系渔民,在明知电拖网是禁用工具,仍多次在长江上海段水域内采用220伏高压电网由渔船拖曳在水中进行扫荡式捕捞。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韩某甲、韩某乙各自驾驶渔船,使用共同出资购入的高压通电网,在长江上海段内实施违法捕捞活动十余次,累计捕获花鲢三千余斤、鲈鱼一千余斤、白鲢一百余斤、出售后非法获利人民币三万余元,上述渔获物经物价部门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七万余元。

    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相关追诉标准: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在内陆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达到5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业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韩某甲、韩某乙长期从事捕捞作业,发觉传统捕捞效率低下,一直在谋求不增加雇佣人手的情况下,如何短期提高捕鱼数量。两人通加大渔网网眼尺寸的方式,使得捕获鱼类个体均较大,小的个体则从网中落出,强大的变频电流会导致鱼类瞬间眩晕。但是这种捕捞方式会导致各类受高压电流波及水生物死亡或个体受损,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都会显著降低,更为严重的是导致鱼类丧失繁殖功能,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

    电流还会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鱼类饵料生物资源量显著降低,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同时使用高压电网对二人本身也是巨大的安全隐患,如果不慎触电,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伤亡。

    韩某甲、韩某乙均知道电网系违法鱼具,仍然从他人处购进,用以提高捕鱼效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近日,上海铁检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本案系长江上海段内陆水域,环资类案件集中管辖后涉案电捕鱼斤数最高,价值最大,作案电网电压伏数最高的电捕鱼案件,且也是首例在非禁渔期进行电捕达到入罪标准的刑事案件,在当前长江大保护的背景下,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