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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垃圾桶被假冒!竟是曾经的合作伙伴所为?

发布作者:上海市松江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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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时代下,我们越来越能够感受到智能家居产品为生活带来的快捷与便利。大到冰箱电视、小到垃圾桶都越来越智能化,让我们的家居生活品质有了极大提升。但如果不小心买到假货,那就很闹心了。

    2018年8月,坐落于张江高科技园区的某科创公司计划将设计的智能垃圾桶参加“双12”促销活动。为了满足购物节中的大量订单,增大产品产量,公司在当月与嘉兴某公司进行了合作洽谈并签署了保密协议。

    协议中约定嘉兴某公司为该科创公司生产智能垃圾桶,同时对科创公司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相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此后,由于嘉兴某公司试产样品未达该科创公司质量标准、且无法按时交货等原因,双方于2018年12月终止合作。期间,该科创公司未授权嘉兴某公司以任何生产方式生产和销售其品牌智能垃圾桶。

    嘉兴某公司认为自己投入巨大、蒙受了损失,要求该科创公司赔偿生产期间的人力、物力等成本。在商谈无果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嘉兴某公司总经理李某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组织赵某、廖某等人生产仿冒该科创公司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并销售给杭州某公司叶某和左某,由叶某和左某销售给深圳某公司戴某等人以获利。

    经审计,嘉兴某公司涉及销售假冒该智能垃圾桶的金额560万余元。

    质量不过关的垃圾桶流入市场后,收到了许多消费者的投诉和理赔要求。此外,部分假冒产品已经被销往海外,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浦东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嘉兴某公司李某、廖某、赵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嘉兴某公司向权利人赔偿700万元并取得谅解,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将从宽处理。杭州某公司的叶某、左某以及深圳某公司的戴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浦东检察院对6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产权中极具价值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尤为重要。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维护营商环境。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