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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二十年后,他在家人陪同下自首

发布作者:上海市松江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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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案后在外逃匿20年为何又回来自首?这是怎么回事呢?

    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在法治社会,遵纪守法是底线,尊重生命是红线。正如本案的陶某,其作案后在外逃匿20年,终究要面对法律的制裁。

    1998年,22岁的陶某在崇明打工,9月的一天,陶某与崇明本地人施某(另案处理)来到原长兴乡,两人经过事先踩点选中了年逾花甲开设杂货店的被害人杜某。在次日夜晚,两人以买东西为由敲开了杂货店的门,进店后以一根黑色尼龙带勒杜某颈部的方式实施抢劫,致杜某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陶某、施某带上店内的现金150余元及几包香烟离开了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施某与陶某。1999年3月,公安机关将施某抓获。到案后,施某如实供述伙同陶某实施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但同案犯陶某依然在逃,20年间其先后隐匿在辽宁、天津、北京、山西、河南等地,以打零工为生。

    直到2018年9月,陶某患病,经救助站帮助,由家人接回家中。回家后,陶某对家人透露了自己20年前曾在上海犯有命案的情况。随后,陶某在家人陪同下至当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当年伙同施某抢劫杂货店老板的事实。

    法条链接

    本案中,被告人陶某伙同他人入户抢劫,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崇明检察院依法以抢劫罪对陶某提起公诉,崇明法院以被告人陶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检察官说

    “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不知余生何处去,却道归途陷囹圄。本案中,陶某在青年时期犯下罪行选择外逃,但逃匿改变不了害人害己的结局,反而让他20年来东躲西藏、生活颠沛流离,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陶某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最终只能是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