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五届人大四次
会议文件(18)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1月17日在上海市松江区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倪 峰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大会报告2017年检察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的一年,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下,主动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自觉接受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紧紧围绕“科创、人文、生态”的现代化新松江建设大局,依法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深入推进检察改革,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以“从严治检、从严治长”带动检察队伍全面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认真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主动对接区委“一个目标、三大举措”战略布局,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为松江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全年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915人,提起公诉2089件2736人。
聚焦民生民利严惩犯罪。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暴力和多发性刑事犯罪,批准逮捕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77名。认真开展“打击黑客攻击破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专项行动,提起公诉电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嫌疑人42名,刘某某等8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十万条并进行公开销售牟利等案件得到依法惩处。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打击力度,提起公诉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嫌疑人836名。严厉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套路贷”、“校园贷”、“黑中介”等案件,依法办理了沈某等10人利用“黑中介”招工诈骗上百人和陆某等13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案件。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日益突出的问题,加强与劳动监察、公安机关的配合协调,首次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批准逮捕了2名犯罪嫌疑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聚焦重点强化司法保障。紧紧围绕G60科创走廊建设,加大对破坏创新、创业和扰乱市场运行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将118名涉嫌破坏金融管理、危害税收征管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努力维护良好的宜商环境。主动融入“五违四必”环境综合整治和交通综合整治,刘某某以点燃汽油自焚相威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拆违等案件在检察环节被依法处置,566名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积极参与和推进“人文松江”建设,加大打击“黄、赌、毒”等损害社会道德风尚犯罪的力度,批准逮捕组织卖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等犯罪嫌疑人297名,努力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风气。服务社会治理创新和建设“法治松江”,坚决支持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批准逮捕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嫌疑人401名。
聚焦和谐稳定化解社会矛盾。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对轻微犯罪的嫌疑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对128名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对66名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进一步落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共办理认罪认罚案件862件915人,占同期受理案件的36.7%和29.3%。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对12名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检察环节对32名涉罪未成年人的轻罪记录予以封存。同时,注重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护,通过司法救助等途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和司法救助等多元处置方式,妥善处理群众来访976批1269人次,同比分别上升192%和158%。
聚焦社会综合治理发挥检察作用。依托派驻泖港、车墩、泗泾3个社区检察室,主动延伸检察工作触角,积极参与街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争创“长安杯”助力。与区工商联加强协作,建立区企业家检察法律服务站,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和保障区域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区委政法委安排,牵头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加强对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深入推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认真开展“法律进学校”工作,对3200余名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防治校园欺凌”活动,联合区综治办、区教育局等五家单位共同签署《关于开展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犯罪预防和分级矫治的实施意见》,推进完善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的发现、惩治和预防机制建设。
二、突出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成效。
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件3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撤销立案3件3人。对92名不构成犯罪和370名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捕和追诉到案分别为77人、29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以及执法不规范等情况,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36份、一类问题通报10份,予以提示纠正。
加强审判和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积极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对所有公诉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阐明公诉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认为外区法院裁判有错误的案件,以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1件1人,获得上级检察院支持,法院审理后改判。对32件起诉和判决不一致的案件,认真分析原因,撰写监督报告,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努力统一对有关问题的认识。认真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共办理申请监督案件15件,向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7件,区法院全部回函采纳纠正。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理念,努力构建民事行政多元化监督格局,主动加强与区法院的沟通协调,召开检法联席会议5次。参与区委政法委对区法院立案登记制落实情况专题评查活动,结合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撰写专题评查报告,得到区委政法委充分肯定。
加强刑罚执行、监管和基层执法活动监督。加强对区看守所重点羁押人员、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环节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督促和配合监管场所及时发现并消除监管安全隐患。针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39份,切实维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批准逮捕后因刑事和解、身体原因等不需要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82人,有关办案部门采纳并变更强制措施75人,办理的徐华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例。强化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源头监督,开展入所巡查463次,检查案件473件1029人,进一步促进公安派出所规范执法;加强对街镇司法所社区矫正监督,审查社区矫正法律文书493份,检查司法台账和社工台账1016次,确保矫正措施落到实处。
三、服从服务反腐工作大局,切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过去的一年,面临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等三个部门的整体转隶任务,我院坚决拥护和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定,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抓好改革过渡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有序推进查案、线索清理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切实做到了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平稳转隶、顺利交接。
坚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9件9人,初查终结不立案线索14件,向区纪委移送线索10件。重视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查办了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原经理王某某在区公安大楼项目建设过程中收受贿赂、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原处长罗某某在消防工程建设过程中收受贿赂等案件。加强线索科学管理,从细微处打开线索突破口,查办了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原院长黄某某等人贪污案件。积极探索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协作办案,全力协助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检察院、上海军事检察院侦办由东部战区军事检察院立案的梁某某涉嫌贪污受贿案,查实梁某某受贿事实、促使其认罪悔罪,并根据办案中发现的线索,通过市检察院指定管辖,查处已转业地方工作的2名原部队干部贪污大案,同时帮助部队追回被非法侵吞或占用的部队住房9套,查案工作得到了上海警备区和市检察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严肃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3件5人,初查终结不立案线索1件,向区纪委移送线索3件。坚持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渎职侵权案件作为查案重点,在公房管理领域,查办了原永丰房管所房产科科长陆某某等3人滥用职权案。密切关注民生民情,先后介入新浜村村民反映土壤污染、上海民强精细化工厂爆炸事故等热点事件调查,查处了新浜村村委会原党总支书记兼行政负责人沈某某玩忽职守案。加强与公安机关配合,查办了中山派出所社区保安大队队员李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结合案件查处,在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领域开展重点预防调查,撰写预防调查报告8篇,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制发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5份,均收到了积极整改的回复。依托方塔园廉政教育基地及松江廉政警示教育基地,面向外省市和本市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警示教育374批9221人次。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35108次。编撰预防文化系列丛书中的《清风徐来——方塔下的廉政风景》、《激浊扬清——廉洁文化校园行》,承办上海预防文化系列丛书首发式和预防文化成果展,开展“德法并举、廉洁文明端午游园会”等活动,获得群众的高度关注和肯定。
四、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检察工作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部门的转隶,突出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努力重新构筑检察工作“四梁八柱”。
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地见效。进一步深化员额制改革,将今年确认入额和遴选入额的14名检察官全部配置到主要业务部门,充实一线办案力量、缓解人案矛盾。严格落实《上海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2017年版)》,完善案件分配、办理、审批和审核等流程,根据不同办案主体和业务类别精准“放权”。推进入额领导干部办案常态化,正副检察长除依职权审核、审批各类案件1064件外,还以普通检察官身份提审、阅卷、制作文书、出庭公诉,独立办案数量达到上级要求,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以案件评查为抓手加强对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把控,对检察官已办结案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评查,今年以来共随机评查429件,重点评查36件,专项评查55件,并运用评查结果开展办案讲评,有效引导检察官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规范执法行为。
探索建立刑事诉讼监督的专门化制度。主动承担内设机构改革任务,作为全市首批刑事诉讼监督试点单位,制定《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部改革试点方案》,试点成立刑事诉讼监督部,将之前分散在各检察业务部门的诉讼监督任务由专门部门承担,集中开展监督工作,构建依法独立、全面覆盖、主动监督的诉讼监督新格局。目前已在完善办案流程、细化工作制度、加强与公安协作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全市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本市检察系统全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积极推进落实公益诉讼制度。深入领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精神,制定《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方案》,积极探索符合司法改革精神和公益诉讼特点的办案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案件线索发现、移送、反馈机制。向区委专题报送《关于我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情况报告》,向区人大、区政协及时汇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落实情况,积极争取支持。参与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的“松江区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座谈会,检、法及九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部署公益诉讼工作,为全市首次。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四大领域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协同区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建立线索发现及移送机制。
五、始终坚持从严教育管理,着力提高队伍综合素质
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建设“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政法队伍的总要求,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清正廉明的检察队伍。
着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严格党组政治学习制度,认真研读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修改后党章,深刻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组中心组成员赴G60科创走廊参观学习,不断增强融入现代化新松江建设大局意识。扎实开展“从严治检、从严治长”专题教育活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以陈旭案件为鉴,认真反思反省、对照查摆和整改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强化“四责协同”,增强领导班子齐抓共管的合力,以上率下,层层落实责任。坚决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对重大事项均做到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发挥领导班子核心作用。
突出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思想教育引领,始终保持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做到紧扣主题“学”、对照标准“做”、严格要求“改”,引导全院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组织开展双周政治学习、检察长上党课、专题辅导报告等活动,积极探索主题党日、设立网上党支部等新形式,实现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业务,推动学习教育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持续推进廉政讲评活动,以高检院、市检察院通报的一系列违法违纪案件为警醒,教育干警吸取教训,警钟长鸣。
大力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针对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强化岗位练兵活动,通过邀请全国优秀公诉人和华东政法大学知名教授来院授课,开展结构化听庭评议、模拟公诉讯问等实训活动,不断提升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执法能力。结合我院司法行政部门干警年轻化、专业多元化等新情况,举办有39名干警参加的公文写作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加强青年干警公文写作能力建设,弥补青年干警能力短板。注重领军型检察人才和“三优一能”的选拔培养,5名检察官先后获得了全国优秀公诉人、全国刑事申诉检察业务能手和市检察机关“三优一能”等称号。
积极打造“人文松检”品牌。配合区“人文松江”建设和市检察院关于“一院一品”建设要求,积极创建具有区域特色的“人文松检”品牌。召开推进“一院一品”建设系列座谈会,广泛听取干警对“人文松检”建设方案的意见建议。对内坚持以人为本、提升队伍凝聚力,对外坚持执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积极培育造就高素质松江检察队伍,推动形成具有松江检察特色的人文建设体系。不断丰富人文建设平台载体,充分发挥青年检察官工作委员会作用,依托青年检察官沙龙、干警讲坛、兴趣小组等平台,开展内容丰富多彩的各类活动,并借助“五个一”平台,多渠道展现“人文松检”建设成果。
六、更加主动接受各界监督,不断加强改进检察工作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的实施意见》,“两会”期间派员列席人大代表分组讨论会,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并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反馈的意见建议情况,党组专题研究整改落实措施。年初,主动向区人大、区政协领导汇报我院2016年工作情况与2017年工作打算。8月,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汇报我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认真研究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讨论意见,制定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措施。邀请12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专题检察开放日及公开听证等活动,每季度向代表委员寄送《松江检察》院刊,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积极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加大不起诉、刑事和解、刑事申诉、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案件的公开审查力度,举行公开听证35件、公开宣告47件。加大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公开案件信息3368件,公开案件法律文书2422件,在市检察院“权威发布”平台上发布重大案件信息7次。加大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依托报刊、“两微一端”新媒体等平台,发布宣传信息1216篇,在市级以上报刊、网络上发表宣传稿件203篇,策划拍摄法制电视专题片3部。
各位代表,一年来松江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区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也离不开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向各位代表、委员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我院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检察工作服务融入大局的意识还需进一步提升;适应司法改革形势和要求的执法理念、办案机制、办案模式有待进一步转变;法律监督的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管理和专门人才培养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2018年,我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一个目标、三大举措”工作部署,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从严教育管理队伍,努力推动各项检察工作新发展。
第一,强化大局意识,更加注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准确把握党的十九大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继续自觉将检察工作放在全区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认真落实区委重大决策部署,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精细有效的司法保障。加强与即将挂牌成立的区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衔接,全力支持配合区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和办案。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等犯罪行为,平等对待各类经济主体,注重保护改革创新成果。
第二,强化责任意识,更加注重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区工作格局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参与建设“平安松江”、“法治松江”的能力。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机制,把预防和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充分发挥派驻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密切检察机关与基层群众的联系,更好地融入基层社会服务治理格局。注重运用检察建议、情况信息和法制宣传等手段,增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深度与广度,力求取得实效。
第三,强化公正意识,更加注重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动力,突出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加大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扩展监督途径,着力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聚焦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城市治理中的重点部位、短板问题,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实施。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主动加强与其他政法部门的沟通联系,注意改进监督方式,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第四,强化宗旨意识,更加注重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领会和把握精神实质,用以指导检察实践。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教育引导干警牢记党的宗旨。着力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提高队伍业务水平。坚持从严治检,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更加主动地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更加自觉地接受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牢记使命,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忠诚履职,为推进松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海市松江区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 2018年1月15日印
(共印650份)
附件1:
有关用语的说明
1.“从严治检、从严治长”(见报告第1页第2段第5行):是指上海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解决检察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在思想、组织、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的专题教育活动。
2.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见报告第2页第23行):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
3.轻缓刑事政策(见报告第3页第1行):指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部分。
4.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见报告第3页第4行):指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等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进行从宽、从轻处罚。
5.轻罪记录予以封存(见报告第3页第7行):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嫌疑人,应当对其相关记录予以封存,非有法定事由,未经审批程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6.司法救助(见报告第3页第8行):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7.刑事立案监督(见报告第4页第4行):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立案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撤案;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权建议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8.侦查活动监督(见报告第4页第4行):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主要指针对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对于案件无关的财务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违反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等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9.刑事审判监督(见报告第4页第11行):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席法庭、审查判决和裁定等途径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程序不合法或者判决、裁定错误的案件,以提起抗诉、提出量刑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意见等方式予以纠正。
10.刑罚执行监督(见报告第4页第23行):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刑罚交付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以及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即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
11.监管活动监督(见报告第4页第23行):指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执法及管理在押人员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行监督,主要包括警戒看守检察、械具使用检察、提讯检察、生活卫生检察、会见通讯检察、教育奖惩检察等内容。
12.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5页第5行):指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3.社区矫正(见报告第5页第10行):指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帮助、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
14.方塔园警示教育基地(见报告第6页第19行):是由区纪委与我院联合共建的具有松江历史文化底蕴和内涵的警示教育基地,内部设有“一壁”、“一堂”、“一廊”、“一轩”、“一馆”五个部分,分别针对不同主题开展寓意深刻的警示教育。
15.松江廉政警示教育基地(见报告第6页第19行):设立于我院派驻泗泾检察室,内设松江廉政警示教育展览,包含概述、任重道远、人生阶梯、触目惊心、防微杜渐和警钟长鸣六部分,旨在用身边人和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案为戒,进一步增强党性修养。
16.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见报告第6页第20行):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靠信息网络技术和制度建设,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共同预防贿赂犯罪,对经人民检察院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促进守信经营和守法经营,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17.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见报告第7页第3行):指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已基本确立的基础上,全面深化、整体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经中央批准,授权上海在全国率先开展试点。
18.案件评查(见报告第7页第13行):指对检察官办结的案件,以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为标准,对案件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的检察业务管理活动。
19.刑事诉讼监督(见报告第7页第18行):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公安等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及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专门监督。
20.内设机构改革(见报告第7页第18行):指检察机关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以强化法律监督、服务司法办案为中心,以确保司法质量、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坚持精简务实效能原则,合理设置机构,科学配置职能,优化整合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活动规律和检察权运行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的内设机构体系。
21.公益诉讼(见报告第8页第3行):指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2.“三优一能”(见报告第9页第18行):上海检察机关评选出的业务拔尖人才的统称。评选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通过“公开、公平、择优、竞争”的方式,选拔出一批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工作实绩突出、检察实务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的检察官,由市检察院授予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优秀侦查监督员、办案(业务)能手等称号。
23.“五个一”平台(见报告第10页第6行):指我院创设的一本《松江检察》院刊、一个文化长廊、一个图书室、一个干警之家、一个院史陈列室。
24.与法院数据差异的说明:检察院统计的数据为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机关审理阶段的案件,法院统计的是法院审判阶段的案件,因诉讼阶段不同,两者数据存在一定差异。
附件2:
有关案例的说明
1.刘某某等8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十万条并进行公开销售牟利案(见报告第2页第3行):刘某某等8人通过向他人或网络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微信聊天群发布售卖广告,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至案发,其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4万余条。此案目前处于法院审理阶段。
2.沈某等10人利用“黑中介”招工诈骗上百人案(见报告第2页第7行):沈某等人经营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本区成立多家劳务中介门店,通过在赶集网、百姓网、58同城网等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后电话或短信通知求职者到门店面试,后通过向求职者收取体检费、车费、岗位稳定金、政审费、资料费、复印费等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此案目前处于法院审理阶段。
3.陆某等13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见报告第2页第7行):陆某等13人通过参与“善心汇”平台,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积极对外发展下级会员,并根据所发展会员的布施金额、次数获得收益。此案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4.刘某某以点燃汽油自焚相威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拆违案(见报告第2页第15行):刘某某在车墩镇城管大队、车墩镇大联动会同车墩派出所民警一起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时,手持打火机和汽油桶爬上围墙,以点燃汽油桶自焚相威胁阻碍执法人员拆违。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5.徐华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见报告第5页第7行):2017年2月,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评为2016年度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徐华刚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逮捕后,案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我院认为该案属于非暴力犯罪,变更强制措施社会风险性较小,遂依职权对徐华刚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向办案部门建议对徐华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采纳,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思想。
6.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原经理王某某在区公安大楼项目建设过程中收受贿赂案(见报告第5页第20行):2014年至2017年,王某某在担任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投资项目管理运营、跟踪监督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3.6万元及港币1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7.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原处长罗某某在消防工程建设过程中收受贿赂案(见报告第5页第21行):2012年12月至2017年4月,罗某某在担任松江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松江消防支队与松江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共同建设消防教育馆的职务便利,向承包该项目的公司业务经理彭某(另案处理)索取钱款,后彭某通过时任松江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的黄某(另案处理)转交给罗某某贿赂款8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8.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原院长黄某某等人贪污案(见报告第5页第23行):2008年7月至2012年10月,黄某某在担任原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现更名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示时任该学院办公室主任的张某某以虚开发票形式套取学院经费,并在该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间予以分发侵吞。2012年9月,黄某某指示张某某以学生社会考察活动的名义将个人旅游费用在学院账上报销从而侵吞公款。上述两项共计侵吞公款15.7万余元。法院判处黄某某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9.已转业地方工作的2名原部队干部贪污大案(见报告第6页第5行):2012年至2017年,尤某某、周某某在担任上海警备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助理员期间,利用负责管理住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共同侵吞部队资产,共计价值人民币645万余元。此案目前处于法院审理阶段。
10.原永丰房管所房产科科长陆某某等3人滥用职权案(见报告第6页第11行):1995年至2005年,陆某某、戴某某、钱某某分别利用担任本区(县)永丰房管所(后改制为上海永开置业有限公司)房产科科长、永秀管养段段长和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管理国有直管公房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共同为违法建筑办理《租用公房凭证》,导致国有资产损失189余万元。此案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11.新浜村村委会原党总支书记兼行政负责人沈某某玩忽职守案(见报告第6页第13行):2013年3月至2013年10月,沈某某在担任新浜镇土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组员,在负责新浜村土地复垦工作期间,以租赁形式行复垦之实,并擅自扩大复垦范围,其明知土地复垦要求一律不得使用建筑、生活等垃圾,且表面层80cm以上为优质种植土,却在发现施工单位使用大量建筑、装潢等垃圾填埋复垦地块时严重不负责任,放弃监管职责,致使复垦地块污染,造成经济损失,其中纳入政府土地复垦项目地块的阻隔施工费达人民币214万元。此案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12.中山派出所社区保安大队队员李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见报告第6页第14行):2017年7月,李某利用担任松江区中山街道社区保安大队队员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民警处警、查禁违法犯罪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涉嫌盗窃蒋某某现金6000多元和手机、手镯等物品以及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事实后,仍帮助王某某隐匿证据、逃避处罚并收受贿赂1700元。此案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